找律所维权未果,反成律所“招牌广告”?“网推所”消费套路需警惕

发布时间: 作者:十方融海 浏览量: 22544

老人们为省心找律所维权,不料竟成了律所的推广案例。近日,居住在北京的几位老人向深圳特区报&读特新闻报料称,他们被当地一律所在网上发布的推广文案吸引,委托该律所代为维权。没想到该律所不仅未兑现宣传承诺,还擅自伪造其案件结果作为推广案例在网上发布。而律所方对此予以否认。双方纠纷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。

 

近年来,网络法律服务领域的消费投诉屡见不鲜。有业内人士表示,网络推广获客成本低、传播快,背后存在无资质执业、虚假宣传、欺诈消费者、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,需高度警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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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委托事项竟成律所推广素材

 

年过六旬的刘先生居住在北京朝阳区一老小区里,为该小区拆迁改造一事困扰多时。2025年底,刘先生和另外几位住户因不满腾退安置方案,于是找律师帮忙。

 

据刘先生讲述,他们在小红书和微信视频号看到,北京京某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多篇拆迁类推广文案,内文中提到“1对1上门服务”“全程律师跟拆迁方对接”“已帮XX户居民挽回多少损失”等表述,于是前往该律所办理了委托关系,费用共计16万元。

 

“实际上他们只发了两三封函件给有关单位,没有去过现场,也没有上门服务。”小区住户蓝女士表示,律师未与拆迁方进行过谈判,基本就是转达双方原话,或由住户与拆迁方直接对接;住户遇到问题时,只能通过微信群或电话和律师沟通。此前有住户被拆迁方骚扰,在微信群里告知律师后,律师回复称这不属于其工作范畴,建议报警处理。

找律所维权未果,反成律所“招牌广告”?“网推所”消费套路需警惕

当事人看到律所推广文章中提到了自己居住的小区和委托人数,但有内容与事实不符。(图片来自采访对象)

 

更让老人们意外的是,委托事项竟成了律所推广素材。刘先生给记者展示相关材料并表示,与北京京某律所签合同大约一个月后,该律所在其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了标题为《北京某小区拆迁别乱签!已帮X户多拿补偿》的文章。文中提到了刘先生、蓝女士等人居住的小区名字,委托人的数量也与他们的实际相同。但文章称已帮这些委托人平均每户多拿58万元,与事实不符。

 

“我还是从邻居嘴里听到的消息,小区居民互相传这个事儿。有人觉得不公平,也有人后悔没请律师,隔三差五有人上门问我家是不是多拿钱了,真的是太冤了。”蓝女士气愤地说

 

近日,记者根据住户提供的材料在北京京某律所的小红书账号上查询,未找到上述文章。蓝女士、刘先生告诉记者,他们曾给该律所发函投诉,未获得正面回应。他们希望该律所在其账号发布关于此事的致歉声明,并澄清推广文章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;此外,扣除已实际开展工作(如发函)的相关费用后,将剩余款项退还。

2

律所方否认发文,个别表述为营销手段

 

企查查显示,北京京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3月,律师团队有30余人。记者在小红书平台浏览发现,该律所存在多个相关账号,除律师个人账号外,基本都有企业专业号的蓝V认证。这些账号发布了多篇关于房屋拆迁、土地征收等推广文章或视频,其中有部分专门关注刘先生、蓝女士居住的小区或所属片区的拆迁情况。

 

其中一篇文章表示,该律所在上述片区有16年拆迁维权经验,帮120多户街坊多拿50余万元。还有文章表示,该律所专打北京本地拆迁案,帮100多户北京拆迁户拿回公道。相关文章还提及“免费1v1拆迁准备指导”“本地律师上门协助”“全程对接拆迁办,委托人不用跑一趟”“提前准备=多拿百万补偿,没准备=被动挨宰”等内容。

 

北京京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某某在其社交平台公开了咨询电话,记者就报料人反映的情况致电王某某进行核实,但接电人员并非王某某,而是一名自称为该律所后台的工作人员,且不愿透露姓名和具体职务。她表示,律所没有发布过关于北京某小区拆迁已帮X户多拿补偿的文章。当记者提及住户有相关证明材料时,该工作人员怀疑称,“会不会是AI的?”

 

该工作人员表示,律所已收到上述当事人的投诉书,她看过投诉书内容。“因为律所有很多小红书账号,但那几户不是因为这个(发文的)账号来跟我们律所签案子的,是其他部门签成的案子,跟账号所属部门一点关系都没有。”她表示,文章中没有指名道姓说谁拿了多少钱,都是很泛的内容,这是一种营销手段,应该大家都能懂得。如果要对号入座,那说的就是你,但你不对号入座,那说的可能不是你。而且那篇文章内容造成不了实际的影响。

 

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律所的社交平台账号由营销团队运营,不同的账号对应不同的团队,文章发布前会先交给律师审核。平时律所账号发布一个胜诉案例时,都要把其中的真实名字等重要信息抹去,因此不可能存在虚假宣传。至于“1v1上门服务”的相关表述,也可能是一种营销话术,指的是面谈,律师跟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时候肯定得见面。

 

当被问及律所方在上述案件中的具体工作时,该工作人员称,由于不是同个部门,对相关情况不了解。

 

随后,记者致电上述案件的主办律师金某某。金某某听闻记者的来意后,表明无法确认记者身份。当记者表示愿意提供相关证件时,金某某称“不接受采访”,随即挂断电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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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网推所”套路层出不穷

 

像刘先生和蓝女士这样,因网推律所遭遇纠纷的消费者并不少。记者在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“黑猫投诉”搜索发现,截至3月15日,有2161条投诉同时包含搜索词“网上”和“律所”;有3548条投诉同时包含搜索词“网上”和“律师”;有4896条投诉同时包含搜索词“律所”和“虚假宣传”。

 

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《202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》,根据投诉性质梳理,售后服务问题占27.68%,合同问题占23.79%,虚假宣传问题占7.88%,假冒问题占3.48%。与2024年相比,假冒、虚假宣传、合同问题投诉比重上升。另据2025年服务大类投诉数据,生活及社会服务类,互联网服务类,教育培训服务类,销售服务类,文化、娱乐、体育服务类居前五位。与2024年相比,互联网服务类、教育培训服务类、公共设施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上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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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大类投诉量图(单位:件)

(图片来自中消协)

 

网友D女士也曾陷入网推律所的消费陷阱。D女士告诉记者,2025年底,她向某按摩馆申请退还预付款中未使用的费用,但商家给出的退款方案不合理,于是在小红书上发帖向有类似经历的人士求助,收到一位自称律师助理的网友留言。对方向她了解事情原委、证据和诉求后,列出了法律条款,表示可以解决该问题,并称此前曾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。随后,对方发来其所属律所的营业执照、主办律师的相关证件以及办案流程。

 

“费用本来是按照诉求金额的20%支付,商谈后给我降了一点,最后付了300多块钱。”D女士说,她与律所在线上签订合同后,被拉进一个有10多人的微信群,群成员用的都是这家律所的企业微信号。“我查了群里的人,只有一个人有律师资格证。”

 

D女士表示,她多次询问维权进度,但群里一直没有确切回应。律所称已与商家沟通、向有关部门投诉,但没有录音或文字材料证明。在她的追问下,对方只在群里发了通话截图。

 

“最后是监管部门与商家协商的结果,但退款金额连我的诉求金额一半都不到。”D女士说,后来才知道自己掉入了“网推所”的陷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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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吐槽“网推所”的消费陷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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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网推所”重营销轻专业应警惕

 

律所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,应当履行哪些职责?律所进行推广宣传时,能否使用真实案例?聘请律师时,应当警惕哪些消费陷阱?对此,记者采访了上海中联(深圳)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清华。

 

曾清华表示,根据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,律师承办业务,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,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,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。以上述北京小区住户的遭遇为例,针对委托人遭遇的恐吓威胁,若该行为与拆迁事项直接关联,律师除建议报警外,需结合委托事项,可向拆迁方发送律师函制止违法恐吓行为,若涉及违法拆迁前置程序,也可及时通过复议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委托人权益。

 

针对北京京某律师事务所疑似把委托人案件作为推广案例的情况,曾清华表示,即使未标注委托人姓名,仅标注小区和人数也可能构成侵权,需结合实际影响判断。若推广文章内容虚假(如虚构“每户多拿58万”),结合小区名称和户数的特定指向,足以使邻居识别出具体委托人,导致其被指责、社会评价降低,涉嫌名誉权侵权。

 

此外,拆迁补偿金额属于委托人的隐私信息,推广文章未经许可披露与特定群体关联的补偿“多拿”信息,违反律师对当事人隐私的保密义务。当事人应积极与相应律师或律所沟通,向律师行业协会反馈。相关电子数据需证明其真实性,可通过公证处或时间戳等方式来固定证据,以防灭失。

 

找律所维权未果,反成律所“招牌广告”?“网推所”消费套路需警惕

 

“网络法律服务现在比较常见,但鱼龙混杂。”曾清华解释称,法律服务需求旺盛但信息不对称,网络推广获客成本低、传播快,这些都助推了网络法律服务的发展以及“网推所”的兴起。有不少网友真实身份为无资质销售人员、法律咨询公司员工,甚至非法律专业人员,仅接受话术培训后揽客。背后还存在无资质执业、虚假宣传、欺诈消费者、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。

 

曾清华表示,“网推所”是指以互联网推广为核心获客手段,将谈案、接案、办案环节分离,重营销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。“网推所”以销售为王,可通过宣传内容(是否承诺办案结果)、团队分工(是否分离谈案与办案人员)、专业展示(是否侧重营销话术而非专业能力)等判断。“网推所”可能存在承诺办案结果,办案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。

 

如何寻找靠谱的律所和律师?曾清华建议,首先,需核实律师执业资质,区分法律咨询公司与正规律所及律师,以防委托的是无资质或非法律专业人员。其次,根据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,律师不得对办理结果作不当承诺,若宣传中出现“必赢”等表述,需高度警惕。建议多关注律师的专业能力,不轻信专业之外的营销话术。另外,签订委托合同时需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。

 

 

转载来源:深圳特区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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